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新《医师法》”),并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自1999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旧《医师法》”)完成其历史使命,成为过去式。
为方便医疗行业相关从业者了解新《医师法》的亮点内容,通过对新旧《医师法》的对比分析,对新《医师法》的亮点内容进行解读。
亮点一:保障性立法倾向
法律条文的第一条通常揭示了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对于理解和解释法条的深层含义具有重要意义。新《医师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写明:“为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制定本法”。相较于旧《医师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明显可见立法者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置于立法目的之首。
亮点二:细化医师保障措施
新《医师法》的其他相关条款和新增的“保障措施”整章内容,共同构成了对医师合法权益的保障体系。其中,从总体思想层面而言,新《医师法》第三条相较于旧《医师法》的“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更进一步明确为“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就具体保障内容,从以下几个方面得以清晰体现:
从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角度出发,新《医师法》第五条将2018年起设立的“中国医师节”纳入立法,并通过对有突出贡献的医师给予表彰、奖励的形式,推动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
从保障医师的人身安全角度出发,新《医师法》第四十九条明确了地方政府、医疗机构和任意第三人的责任。要求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医疗卫生机构良好的执业环境,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完善安全保卫措施,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及时主动化解医疗纠纷,保障医师执业安全。明确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新《医师法》减轻了医师在急救情形下的后顾之忧。新《医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条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好人法”(“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保持一致,明确医师并不应当因其职业特点而比常人承担更多的责任。
亮点三: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
相较于旧《医师法》着眼于医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规范问题,新《医师法》更进一步将医师执业的前置步骤“获得医师资格”也纳入了考量范围。新《医师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医师资格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年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撤销,三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