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惩处和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四条 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二)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
(二)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七条 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四)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
(二)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
(三)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第十条 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二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行政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十三条 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知识问答(二)
1、科学发展观有哪些特点?
答:一是更加注重发展的人文特征。二是更加注重发展的整体协调。三是更加注重发展的持久永续。四是更加注重发展的多样性。
2、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有哪些主要方面?
答: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有这些主要方面:一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抓住机遇加快经济发展,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在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和效益的基础上,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实现速度、结构、质量、效益的统一。二是坚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在大力推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加快社会发展。三是坚持城乡协调发展,站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研究和解决"三农"问题,实行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互动、协调发展。四是坚持区域协调发展,继续发挥各个地区的优势和积极性,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鼓励东部地区加快发展,形成东中西互动、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五是坚持可持续发展,高度重视资源和生态环境问题,增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六是坚持改革开放,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统筹推进各方面的改革,使各方面改革相互促进。七是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不断满足人们的多方面需求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3、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实现哪五大转变?
答:一要进一步转变发展观念。因为当前,存在于某些地区和部门领导干部头脑里的发展观念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二要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大力推进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三要进一步转变经济体制。要着力推进深化财税、金融和投资体制、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劳动就业和社会分配等体制改革。四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要抓紧建立对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评价的新的指标体系,引导各级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五要进一步转变各级干部的工作作风。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坚决克服主观主义、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着力解决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
4、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努力做到哪“五个统筹”?
答: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使各方面的发展相适应,各个发展环节相协调。
5、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什么重大意义?
答: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妥善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的正确选择,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迫切需要。
第四版
考研录取率超过50%
市中心医院与咸宁学院联合办学成绩喜人
在2009年年初进行的全国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中,市中心医院与咸宁学院联合办学2004级临床医学本科见习班学员取得优异成绩,专业考研录取率超过50%,远远高于全国的报名录取比例26.3%。
2004级临床医学本科见习班报考研究生的人数达80多人,经过4月至5月初的复试,44名同学(男女生各22人)金榜题名,其中很多同学考取了武汉大学、重庆医科大学、广西医科大学等国内知名院校。
附:考研录取名单
04级临床医学本科见习班考研录取名单
学 号姓 名性别录取院校备 注
040121021方 兰女武汉大学生物医学
040121045何 辉女武汉大学消 化
040121048王晓艳女汕头大学病理学
040121049黄 明男武汉大学普 外
040121066胡静娴女第二军医大学消 化
040121067谭 超男重庆医科大学骨 外
040121084赵星辉男武汉大学介 入
040122012徐秀良男福建医科大学心内科
040122014万琛宜女南昌大学神经内科
040122022陈静佳女苏州大学儿科学
040122040晏彩华女华中科技大学消 化
040122064吴茜子女华中科技大学妇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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